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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每次盗窃数额较小,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盗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量刑标准
偷盗有以下金额可以判刑: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至三千元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2、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6、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
常见问题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
(1)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
(2)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
(2)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犯罪对象不同
(1)前者的对象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
(2)而后者的对象则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
(3)其中犯罪对象方面的差异应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的因素;
4、是否退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1)前者必须是拒不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
(2)而后者即使窃取他人财物之后又主动退还的,也已构成犯罪,主动退赃行为只能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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